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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当事人咨询时都会提出这样一个疑问:我想要离婚,对方不同意协议离婚,开庭又故意不到场,法院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判决离婚?
现实情况和不少普通人的认知存在偏差。即便被告开庭缺席,如果原告拿不出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,人民法院依然有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。这是我办理安徽多地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实务现状。
【律师介绍】
李瑜,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深耕合肥婚姻家事、婚内财产追查、离婚财产强制执行领域,熟悉合肥各区县法院家事审判裁判思路。擅长处理复杂夫妻财产分割、股权、多套房产类家事纠纷,业务涵盖离婚诉讼、抚养权争议、彩礼纠纷、离婚后财产强制执行。是银开“家事通”律师团队专职律师。
此前我代理过枞阳县一起离婚纠纷案件,就很能反映该类法律问题。
双方当事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两名子女,子女现已全部成年,案件主要争议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处理。二人婚姻历程较为波折,曾经办理过离婚登记,后续经过慎重考量,2019年再次办理复婚手续。复婚之后家庭矛盾并未化解,双方冲突持续存在。
女方陈述男方存在出轨行为,双方自2025年5月起分居,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,希望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。
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,当事人委托我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考虑诉讼阶段存在财产被转移的风险,立案同时我们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,争取将涉案财产予以固定。
法院完成送达后确定开庭时间,开庭当日,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,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
很多当事人会形成固有认知:被告拒不到庭,等于放弃抗辩权利,法院就应当支持原告离婚的诉求,但该案裁判结果并非如此。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6)皖072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不准双方离婚。
拿到判决书之后当事人十分不解:被告都没有出庭应诉,为什么还不能判决离婚?
这里厘清一个离婚诉讼常见法律误区:被告缺席开庭,并不代表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。
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,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法院可以缺席审理、缺席判决。但离婚属于身份关系案件,解除婚姻关系会对家庭人身权利产生重大影响,不会单纯因为被告不到庭,就直接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,依旧是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该事实需要原告提交证据予以佐证。
本案当中,虽然当事人主张男方存在出轨、双方已经分居,但是庭审阶段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出轨事实,也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。
裁判文书中载明,双方离婚后又选择复婚,可以反映二人曾经具备一定夫妻感情;婚姻当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属于常见情形,不足以直接认定感情彻底破裂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即便被告缺席庭审,法院未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在此提醒准备起诉离婚的群众,不要将离婚的希望寄托于对方拒不到庭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明法定判离情形,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、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,上述事实均需要证据支撑,仅有口头陈述,难以得到法庭采信。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、谁举证的原则,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,应当配套提交对应证据。
结合本案,给安徽打算提起离婚诉讼的群众几点实务提示:
第一,被告不到庭不等于自动判离。离婚诉讼核心在于证据搜集。缺少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,即便对方缺席庭审,法院同样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。
第二,主张出轨、家暴、感情不和分居,应当树立证据意识。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报警回执、诊疗记录、租房合同、分居沟通记录等材料注意留存,碎片化截图证明效力有限,尽量整理完整证据材料提交法院。
第三,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,并不代表无法离婚。民法典明确规定,判决不准离婚之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,应当准予离婚。一审判不离之后,若坚持离婚,重点收集分居相关证据,为后续再次诉讼做好准备。
第四,离婚诉讼可视情况申请财产保全。离婚案件除人身关系之外,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转移财产风险,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固定财产。即便本次未判决离婚,保全措施对后续财产分割依旧具备作用,是否申请,结合自身案件实际情况权衡。
离婚诉讼对于当事人身心消耗较大。不少当事人不熟悉诉讼程序,自行立案开庭,因为证据准备不足拿到不准离婚判决,白白耗费时间成本。安徽省各地法院家事审判尺度存在区别,法官对于证据审查侧重点各有不同。
如果正处于婚姻困境,不清楚证据如何收集,对立案、保全等诉讼程序存有疑问,可以向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咨询,理清处理思路。
法律提示: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生效裁判文书,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;文章仅为普法参考,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,每一起案件事实不同,处理结果存在差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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