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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李瑜,李瑜律师电话或微信18205514308。
在实务咨询当中经常碰到一类问题:夫妻离婚时已经在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,多年之后,另一方却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存款。很多当事人疑惑,这种情况下能否依据离婚协议向原配偶追偿,诉讼时效又应当如何认定。
基本案情
男女双方在本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,离婚协议约定某笔对外经济纠纷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。该债务在离婚前已经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,确定对外还款义务人为女方。
离婚后男方未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。离婚十余年后,原执行案件恢复执行,人民法院从女方银行账户扣划代偿款项合计三万四千余元。当事人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,请求判令男方返还全部被扣划款项。
诉讼过程中,男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,主张离婚时间久远,原告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。
裁判观点
1、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的约定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。女方实际发生代偿损失,有权向男方主张返还。
2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实际代偿扣款之日,本案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。
3、对于尚未实际代偿的剩余债务,因损失尚未实际发生,法院不予处理,待后续实际代偿完成后可另行主张。
律师评析
1. 离婚协议债务约定内外效力区分
离婚协议属于夫妻内部约定,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对外债务人身份。即便债务约定由前配偶全部承担,债权人仍然有权依据原有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另一方的财产。只有当当事人实际代偿,发生真实财产损失,追偿权才正式产生。
2. 实务两大风险提示
第一,追偿以实际代偿为前提,未实际支付款项,不得提前起诉要求对方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;
第二,追偿三年诉讼时效从代偿当日起算,并非离婚登记时间,该点极易产生理解偏差。
3. 诉讼证据要点
提起离婚代偿追偿诉讼,应当准备:离婚证、离婚协议原件、原始债务生效裁判文书、法院执行材料、银行扣划流水及执行票据。
法律依据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六条
2.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五条
律师简介
李瑜,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安徽财经大学法学本科学历,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功底。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法律业务,重点处理肥东、合肥地区婚姻家事纠纷、离婚后财产纠纷、夫妻债务认定、强制执行类案件,独立及参与办理民商事案件百余件。办案兼顾诉讼与调解,善于梳理案件证据,从当事人实际诉求出发,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。
声明:本文基于本所代理案件进行匿名脱敏整理,未取得当事人对外公布授权,仅作法律实务学习参考,不构成任何个案法律意见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,建议携带全部证据材料到所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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