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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婚姻家事纠纷当中,彩礼返还一直是群众咨询较多的法律问题。不少当事人存在固有认识,认为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彩礼就应当全额返还;一方存在出轨过错,就必须把彩礼全部退回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相关规定,彩礼返还并没有统一固定的返还比例。合肥各区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,会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、共同生活时长、是否生育子女、彩礼实际用途、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本地婚嫁习俗等多项因素,酌情作出裁判。结合实务办案经历,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类情形梳理如下:
一、未办理结婚登记,亦未形成共同生活
男女双方订立婚约,给付彩礼后感情破裂分手,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。
彩礼法律性质上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,给付彩礼一方主张返还的,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支持大部分甚至全额返还。
需要区分恋爱往来款项:恋爱期间的节日红包、特殊寓意转账、日常礼品,属于普通情谊赠与,不在彩礼返还的范畴之内。只有按照当地婚嫁习俗给付的大额礼金、三金首饰等,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。
二、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已经长期共同生活
部分男女举办结婚仪式,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。
此种情形下,法院不会简单判决全额返还彩礼,主要参考三方面事实:
1. 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;
2. 是否发生怀孕、流产、生育子女等情况;
3. 彩礼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、购置嫁妆等。
如果同居时间较短,没有生育子女,彩礼没有用于共同生活,返还比例相对较高;如果同居时间较长,存在生育经历,彩礼已经用于家庭日常开销,返还比例会相应降低,个别案件也存在不予返还的处理结果。
需要注意:偶尔留宿、短期来往,不属于司法实践所认定的共同生活,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主张彩礼返还。
三、已办理结婚登记,但未实际共同生活
双方完成结婚登记,但是婚后并未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,短时间内就产生矛盾提起离婚。
按照司法解释规定,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的,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。人民法院会结合彩礼数额、婚姻存续时间、矛盾产生原因,酌情确定返还的数额。
四、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,彩礼数额较高
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实际共同生活的,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。
但在合肥地区的审判实践中,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短,彩礼数额较高,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一方家庭生活困难的,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,酌情判令返还部分彩礼。
该情形对证据要求较高,当事人需要提交彩礼支付凭证、家庭经济负担相关材料,仅口头陈述,难以得到法院采信。
五、一方存在出轨过错,对彩礼返还的影响
很多当事人会产生误区:对方存在出轨过错,就应当全额退还彩礼。
在司法裁判当中,出轨属于婚姻关系当中的过错情形,可以作为离婚案件财产分割、主张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,但不能单独作为彩礼全额返还的依据。
法院只会把出轨作为案件整体的参考情节,结合登记情况、同居时长、生育情况、彩礼消耗情况综合裁量,不会仅依据一方出轨就判决全额返还彩礼。
实务办案提示
1. 彩礼往往由女方父母实际收取,在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时,可以将收取彩礼的女方父母一并列为案件被告,有利于后续执行。
2. 案件审理中,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三金购买凭证、同居、生育相关材料都是重要证据,应当妥善保存。
3.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;已经登记结婚的,彩礼返还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。
4. 彩礼返还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,不存在统一标准,案件具体事实、证据完备程度,都会影响最终裁判结果。
律师简介
李瑜,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银开“家事通”律师团队负责人。长期从事合肥地区婚姻家事、婚内财产调查、离婚财产强制执行相关业务,熟悉合肥各区县法院家事案件审理思路。主要办理复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、多套房产析产、股权及金融资产处置等家事纠纷,业务涵盖离婚诉讼、子女抚养权纠纷、婚约彩礼纠纷、离婚后财产执行等。
免责声明
本文仅为法律实务科普参考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个案处理应当结合案件证据、庭审情况以及当地司法裁判尺度综合判断。如遇具体法律问题,建议咨询执业律师。
李瑜 执业律师|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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